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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无证”“非产权人”能否让违法强拆站住脚?法院:违法的!
陈先生系福清市XX村拥有住宅一处(部分与他人共有,部分自有)。因市政府组织实施“XX段XX改造”项目,将其房屋划入征迁范围。由于陈先生不认可有关部门确定补偿安置标准,未能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7月7日,市政府和街道办组织人员强行将原告部分自有房屋拆除,村委会人员也参与其中。
房屋被拆除以后,陈先生很着急,经过朋友陈XX介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康静律师代理该案。这个朋友曾委托万典代理过拆迁案件:
福建福清: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市政府上诉被驳回
律师介入后,一刻也不敢放松,二位律师介入后决定申请信息公开与诉强拆违法同时进行,试图为陈先生讨回公道。
律师介入后,申请信息公开“东环路XX互通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一书四方案。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福清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已经在网上公开。
律师认为:该批复是违法的、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征地事项并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申请人及所在村民小组并未同意征地。涉案集体土地征收严重侵犯法律赋予村民的关于征地事项的讨论决定权。
2.征地报批前也未经失地农民知情、确认,没有举行听证,也没有告知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3.报请征地的政府及工作部门并未落实被征地人社会保障,被申请人不应批准征地。
结果:复议机关以超过法定60日申请期限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认为:
一、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本案中,在原告方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二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不合法。
二、《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上述规定,房屋被征收人与补偿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补偿协议的,应由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放弃法定救济权利的,有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很明显,现有法律已经禁止行政机关就被征收房屋采取行政强拆。二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无法律依据。
市政府和街道办认为:没有房产证,所有权不确定,原告对该房屋没有诉权,应驳回起诉。街道办还补充:涉案房屋是村民委员会经过原告同意拆除的,本案不属于行政纠纷,也不存在行政强制行为。而村委会认为:在房屋产权面积进行登记以后,陈先生同意拆除,不属于强拆行为。
法院认为:在产权人未定的情况下,将陈XX暂时列为产权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陈先生提供的《土地房产证》中虽未体现原告本人的行么,但该证中的陈先生之父、之母、哥哥军故去,该房屋仅剩姐姐和陈先生,故该证的房屋应认定为原告陈先生所有。
2.街道办提供房屋登记丈量记录,涉案房屋在征迁范围以内,且产权人登记为原告所有。故抗辩理由不成立。
XX改造项目属于市政项目,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原告房屋被强拆拆除客观上有利于该征迁项目实施,契合了市政府的挣钱意图,故市政府应该承担强拆的法律后果。
而原告的相关证据证明街道办实际参与其中,所以也是适格被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被告未提供责令交出土地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
确认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于2018年7月7日强制拆除原告陈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附: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