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9688,010-86393036

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我们
  •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违约金及担保责任

发布日期:2020-04-02 20:56:49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802民初178号

原告:彭博,男,1982年8月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震,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687412019E,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西路。

法定代表人:毛致平,董事长。

被告: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32877414P,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南庄坪大成山水国际酒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经理。

原告彭博与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大成公司)、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山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震、刘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张家界山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原告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租金227161元,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10705.8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张家界山水公司于2011年1月23日及2012年5月31日就张家界大成酒店15层1548、1548C房屋签订了两份《房屋投资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租给张家界大成酒店,租期5年。投资收益为:1548号:1744元/月;(2)1548C号31590元/年;张家界大成公司在每满一周年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以其不销售的负1楼、负2楼、1楼、2楼共约3000m的自有物业作为担保物,为张家界大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提供担保。在租赁期内,如逾期3个月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租赁收益的,被告应按日向原告支付1548号房屋年度投资收益的0.3‰作为违约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548C号房屋本年度投资收益的0.3%作为违约金。2015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销售回购合同补充协议》:将1548C号房屋的回购期限延长至2017年1月23日,租金为45000元/年。2016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销售回购合同补充协议》:将回购期限延长至2019年1月23日,租金为2580元/月。原告已按照合同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项并提供了出租房屋。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公司仅支付部分租金。

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张家界山水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共同辩称:1、请求依法公正处理本案,降低违约金;2、驳回要求被告二承担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1已向原告支付67259元,在装修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装修折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分项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统一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下欠租金的1%计算违约金;被告2签订的担保条款没有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本案任何争议合同均未约定担保期限,担保人已实际免除担保责任,且租赁合同以及委托装修折旧合同均已到期,合同到期之后担保人没有继续履行担保责任的义务。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原告彭博与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于2011年1月23日、2012年5月31日就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15层1548号、1548C号房屋签订了两份《房屋投资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租给张家界大成酒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投资收益为:1548号1744元/月;(2)1584C号31590元/年;张家界大成公司在投资届满后第一个星期一次性划拨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以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的资产和物业,为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支付租赁收益及后期回购款项提供担保。在投资期内,如逾期3个月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租赁收益,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须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约定价格的0.3%作为违约金。2015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销售回购合同补充协议》:将1548C号房屋的回购期限延长至2017年1月23日,租金为45000元/年。2016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销售回购合同补充协议》:将回购期限延长至2019年1月23日租金为2580元/月。原告已按照合同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项并提供了出租房屋。

2、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提交的支付情况说明,经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欠付原告彭博的租金共计226412元,应付违约金为679元,共计227091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湘(2019)张不动产权第××号、投资经营合同、房屋销售回购合同补充协议、收款收据、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及账户交易明细(4页)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投资经营合同》、《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销售回购合同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彭博支付投资收益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向原告彭博支付下欠的投资收益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彭博要求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支付至2019年9月30日的投资收益227161元,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226412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支付违约金10705.8元,本院依法支持679元(226412元×0.3%)。对于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的辩称理由,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承担支付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在三方签订的《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投资经营合同》中,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以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的资产和物业,为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支付租赁收益及后期回购款项提供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故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应在提供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张家界山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举证、不质证、不辩论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博支付至2019年9月30日的投资收益226412元,及支付逾期租金违约金679元,共计227091元;

二、被告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以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的资产和物业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彭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计1217元,由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廷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陈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