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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城管局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败
【海南三亚】城管局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败诉
原告
郑女士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陈海峰
被告
三亚市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基本案情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15 年 5 月底向原告郑女士作出三亚综
执(一队)执决字【2015】113 号《三亚市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决定
书》,认定郑女士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
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在三亚市崖州区水南独村过境公路北侧兴建房屋建设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海南省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四条、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已依法送达三综执(崖城)罚决字【2014】第 0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当事人于 2014 年 7 月 6 日前自行拆除完毕,但你逾期仍未履行拆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
条例》第七十三条执规定,决定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实施
强制拆除。本案在诉讼中,代理律师提出如下诉讼理由及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原告建房时已经得到村委会默许,当时没
有任何植发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只有无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方可限期拆除。原告房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予以消除
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应予以补办手续,而非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全部拆除。
三、被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违法法定程序。首先被告未进行调查并听取原告
陈述、申辩以及催告;其次被告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的听证权利;再次原告无需办
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最后被告未履行对其认为为
违法建的公告义务。
综上,被告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违法法定程序,
应予撤销。
法院裁判:
三亚市成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意见,并作出(2015)城行初字第 335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三亚市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 年 5 月 28 日对原告郑某某作出
的三崖综执(一队)执决字[2015]113 号《三亚市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
行决定书》违法。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三亚市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