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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存保、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中邢疃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韩存保、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中邢疃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民申93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存保,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中邢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国法,村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前邢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英行,村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东邢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桂彬,村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连月,村主任。
再审申请人韩存保因与被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中邢疃村村民委员会、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前邢疃村村民委员会、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东邢疃村村民委员会、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终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存保申请再审称,四村委会未履行(2012)衡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依据合同法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但两审法院仍判令申请人向四村委会支付4年租赁费3200元,而未支持申请人要求赔偿毁损核桃树五年收益损失、4年诉讼误工费损失、给付投资建设三邢小学垫资及无理解除未到期租赁合同造成的违约损失等反诉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存保与四村委会2009年所签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应负义务。双方对韩存保拖欠2014年至2017年的租赁费3200元均无异议。四村委会未履行(2012)衡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该义务不是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成为韩存保不支付租赁费的合法抗辩理由,两审判决韩存保支付四村委会租赁费3200元,并无不当。
关于韩存保提出的四项反诉请求,因其中的两项诉求已在(2012)衡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中审理并判决,而另两项诉求证据不足,两审法院均未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韩存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存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袁江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