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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强拆维权
湖南株洲 房屋强拆
湖南株洲,房屋被强拆,万典律师僵局困境为他争取满意补偿
2016年10月份,一位来自湖南株洲年近古稀的凌先生,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经万典律师了解,凌先生一家人曾在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有着自己居住的房屋,由于株洲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需要,凌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依旧是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补偿款太少无法保障一家人以后的正常生活水平。
政府以“搬家”为由强拆房屋
在凌先生与相关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的阶段,仙庾镇人民政府却沉不住气了。时间拖得越久工程越难开展,于是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仙庾镇政府以帮助凌先生一家人搬家的名义,于2016年10月19日,在镇党委书记、镇长等人的带队下,组织数十人动用大型机械将凌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强制拆除。拆除房屋之后,凌先生一家人无家可归,无处可住,只能暂住在亲朋家中。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凌先生一家人的委托,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刘磊律师与年轻有为的康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
镇政府强拆无据,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随后,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凌先生及其家人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及证据。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间,被告仙庾镇政府并没有按时提交其证据。
在开庭过程中,万典律师当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被告仙庾镇政府在2016年11月14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在法院期限内未提交延期举证申请,因此,应视为被告仙庾政府组织实施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荷塘区人民法院并没有袒护仙庾镇政府的严重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了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凌XX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胜诉后获得满意补偿,赠送锦旗
胜诉判决收到后,凌先生一家人非常开心,随后征收双方协商一致,获取了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