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我们知道,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法律上性质是不一样的。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时,一般不能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这就使得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在补偿上差异很大。
案例
1992年12月28日,市政府以重府第[1992]565号文件批准征收赵某房屋所在的重庆市原沙坪坝区石桥乡百合村柳背桥经济合作社(简称原柳背桥社)全部土地。赵某的房屋位于此次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内。
同年,沙坪坝区启动征地实施,完成了人员转非安置、集体资产补偿等工作。鉴于当时工程建设用地需要,赵某的房屋未拆迁、未补偿安置。后由于区划调整,原石桥乡(现渝州路街道)从沙坪坝区划入高新区。
2009年,全市启动主城区内环高速公路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工作,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将原柳背桥社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2010年4月2日,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了《柳背桥、双巷子经济合作社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渝高技委发[2010]3号)。2010年4月12日,原高新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关于柳背桥、双巷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启动了原柳背桥社“城中村”范围房屋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
就赵某房屋的补偿标准,拆迁双方产生了争议并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责令市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市政府负担。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在本案中,市政府在前期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人员转非安置、集体资产补偿等工作已经完成,但是赵某的房屋未拆迁、未补偿安置。直至2010年4月12日才启动原柳背桥社“城中村”范围房屋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
而赵某的房屋已于2009年被高新区管委会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故赵某请求按照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拆迁补偿安置原则是不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就会产生特殊对待的情形。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切忌在实践中生搬硬套法条,不同的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应对策略,如果在遇见问题最好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