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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及「遗产管理人」被诉案!这个制度离我们究竟有多远?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今年1月1日起,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而带来的一项制度。「遗产管理人」距离普通人的生活并不遥远,尤其在我们即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之际。 简单地说,就是规定了没有继承人或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实施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呈现空白状态。我国部分地区已经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遗产案件逐渐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纳入,填补了我国在此类问题上的立法空白,成为我国《民法典》遗产继承制度中的一大亮点。 遗嘱执行人由遗嘱人生前指定,体现了遗嘱自由;其次,继承人多为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推选遗产管理人,有利于更好地开展遗产继承;再次,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他们作为遗产管理人更能服众;最后,若还有争议,由法院来制定更能够有效地定纷止争。 带您深入案例了解其中原由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一位居住在北京朝阳区的赵姓男子说起。2019年3月,赵某因糖尿病并发症而去世。由于他并没有法定继承人,因此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律条文规定,遗产就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来进行管理,担任遗产管理人。 接下来就发生了有关遗产继承的诉讼纠纷。赵某有一位姑姑,也就是赵女士为了获得侄子的遗产,她开始了诉讼。 按照赵女士的说法,她的弟弟和弟媳去世比较早,在去世之前把患病的侄子赵某托付给了自己抚养。由于赵某患有糖尿病以及多种并发症,哪怕自己将其抚养成人,他依然没有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也就一直和自己一起住在朝阳区。 2013年,她用侄子的名义在香河买一套房屋,并且承担了后续31万元贷款和管理房屋的事情。如今侄子死亡,又没有子女和兄弟姐妹之类的继承人,赵女士决定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去办理手续的时候,却被相关部门告知,她不是继承人。 经过一番咨询,赵女士了解到民法典出台之后有了新的规定,于是决定起诉朝阳区民政局。 赵女士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朝阳区民政局是「遗产管理人」,自己是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那种“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所以可以有资格主张继承遗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民政局是否为赵某的「遗产管理人」? 赵女士是否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被继承人赵某名下房产的全部份额由赵女士继承是否有依据? 对于焦点问题,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但由于相关证据需要补充,以及需要申请证人出庭等事宜,此案将择期再审。 这里万典律师提醒您 当有遗嘱指定的执行人时,遗产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或没有遗嘱指定有效的遗嘱执行人,就按照法律规定产生遗产管理人并履行法定的职责。我国实际上是将遗嘱执行人制度纳入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当中。 在民法典继承篇有针对遗产管理人的明确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在老百姓生活水平都已显著提高的今天,一个家庭里,有车有房、有票有券,有藏品等等资产,已趋于常态化,尤其是高净值人群、高知家庭,多子女家庭更要考虑「遗产管理人」制度。 这几类人群都是我们律所经常接待的复杂疑难类型的当事人。往往因为资产较高、财产类型复杂,子女众多,对遗产争议大,极易引发纠纷,所以对他们而言,这个制度可以做到未雨绸缪。 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后,可满足隔代受益、阶段按需分配、可以防止子女不善理财而导致财富流失,也可以防范子女婚姻关系改变导致家族财富流失等问题。 END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