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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0-04-10 21:37:26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王忠顺、宋秀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民申19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忠顺,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颖,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秀青,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再审申请人王忠顺因与被申请人宋秀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124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忠顺申请再审称,(一)王忠顺承租的涉案房屋为毛坯房,王忠顺出资21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宋秀青应当赔偿装修残值损失。(二)王忠顺拒绝交纳涉案房屋采暖费的原因是供热温度未达标,与供热公司之间存在矛盾。(三)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四)宋秀青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王忠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宋秀青提交意见称,不同意王忠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王忠顺与宋秀青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应予支持。原判决判令王忠顺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给宋秀青并向宋秀青给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垫付的暖气费,并无不当。王忠顺关于装修残值损失问题已超出本案审理范围,不予审查。综上,王忠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忠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彤

代理审判员  张昕

代理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