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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在建工程的承租人,不得以房屋未经竣工备案为由,主张房屋交付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李宏斌诉廖文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消防备案包含设计备案与竣工备案,竣工备案可以在装修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一并进行。承租在建工程的承租人,不得以房屋未经竣工备案为由,主张房屋交付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
案号:(2014)厦民终字第2883号
案情简介:2013年,廖某就转租工贸公司在建房屋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年年底,该房屋经竣工验收。2014年,李某以该房屋虽经消防设计备案,但未经消防竣工备案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①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李某早已取得诉争房产钥匙,其亦认可在诉争房产内可自由行动,结合证人证言、李某自行拍摄录像资料及在诉争房产上挂出广告,本案虽无直接证据廖某已交付诉争房产给李某,但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李某已实际掌控诉争房产,其亦无证据证明进出诉争房产受到阻碍,故应认定房屋已完成交付。②消防备案包含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竣工备案。一般消防设计备案在土建之前完成备案。竣工备案在土建竣工验收后,至于投入使用前。为避免出现土建竣工备案后,在装修过程中对消防工程进行变动,投入使用前仍需再通过消防竣工备案,故各地消防部门通常允许在装修完毕后投入使用前,一并申请进行竣工备案。本案中工贸公司已就诉争房屋完成了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亦合格。因系在建工程,在投入使用前,李某还将对房屋进行装修,方可投入使用。且承租人对装修后房屋用途不同,消防部门验收标准亦有差异。工贸公司已按实践中消防备案程序进行了备案,依当地消防部门供社会大众查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显示,装修工程仅需再提供承诺书,承诺在投入使用前将进行备案。且工贸公司亦明确表示如需要将及时提供承诺书。据此,应认定房屋所有人已按社会大众一般认知完成了消防备案。判决驳回李某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