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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身份关系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上海曼登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立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3-27 21:06:36

本案要旨: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应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租赁房屋,而离开该特殊身份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此时的承租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要求,承租人一般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上海曼登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立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曼登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立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曼登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曼登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要求免缴全部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院长批准,准许其免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750.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曼登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曼登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3元,减半收取并经减免后共计人民币16,750.75元,由上诉人上海曼登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闻淙

审判员  叶振军

代理审判员  蒋辉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璐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