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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左右,房地产市场秩序将明显好转!八部门联合发文,重点整治这些问题。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重拳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该通知不只明确了重点整治的对象、内容,还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力争在3年内实现房地产秩序的好转。
以下是该《通知》的重点解读: 一、《通知》重点整治对象 从政策标题来看,通知重点整治的对象是房地产市场,在通知全文中,重点提到了这几类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 而且提到要持续加大惩治力度,上述人员存在违规,将被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公安。 二、《通知》重点整治哪些行为 《通知》第二部分分别从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四个方面明确了本次整治的重点。 1、房地产开发 主要列出了5种需要被整治的行为,分别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2、房屋买卖 针对房屋买卖,《通知》列举了9大类违规销售行为。包括: 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这些违规行为实际上此前也一直明确在整治,但执行力度比较一般。 本次通知重点强调要加强整治力度,落实到地方,整治力度如何还不好说。 3、租房租赁 《通知》列举了8类重点整治的违规行为,包括: 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4、物业服务 《通知》列举了5类重点整治的违规行为,事关物业服务企业,包括: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从上面整治内容上看,其实部分内容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本次《通知》内容上看,感觉到政府通过行政管理手段,介入房地产市场民事纠纷的倾向。 三、整治的目标 《通知》明确提到,本次整治的目标有如下几点: 第一,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按照政府行政考核的习惯,这个时间一般只会提前,不会延后。 第二、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 这里也可以看出,近年来针对房地产行业大量的信访,确实给政府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本次《通知》明确提出要降低群众信访投诉,意味着今后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纠纷,政府可能要加强介入,以减少信访投诉量。 因此,不排除开今后开发商在民事案件群诉纠纷中,不仅要面临法院保护弱势购房人的压力,还可能面临政府方面的压力。 四、关于工作的开展 《通知》要求,各城市要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进行问题排查,形成问题清单,要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 同时还要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等问题。 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网信部门负责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 对于问题企业,要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整治,一直在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整治归根到底还是要回归房子的基本属性,那就是“居住”。 整治《通知》只是第一步,后续治理配套政策和执行才是重点。 房地产市场相关人员一方面要对本次《通知》提及的问题进行内部排查,评估风险;另一方面,要关注地方政府对本次通知的响应政策和执法力度,避免被“杀鸡儆猴”。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