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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发通知:明确界定审批权限 规范开展土地征收
河北省对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明确界定审批权限 规范开展土地征收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苑立立 通讯员姜慧婕)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文件精神,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于3月20日印发《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对做好近期全省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了界定审批权限。从行政区划上,河北省将分批次报批。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6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原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除以上6个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市、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政府批准。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同时报省政府批准。
从项目类别上,河北省要按项目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据法定权限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国务院征地批准权限的,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属于省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同时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
另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时报国务院批准。
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征收范围方面,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成片开发建设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在国家成片开发建设标准出台前,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范围内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其他土地征收范围待国家标准出台后按规定办理。
征收程序方面,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土地征收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